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處理各級學校
學生家長申訴案件實施要點

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八十八年三月九日第九次局務會議通過

一、高雄市政府教育局(以下簡稱本局)為維護學生學習權
  益及身心健全發展,建立學生家長申訴管道,訂定本要
  點。

 

二、本局所屬公私立各級學校(含幼稚園)學生家長,認為
  學校損及其子 女之學習權益或妨礙身心發展,經學校
 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處理仍無法解決時,得依本要點提
  起申訴。

  有關涉及學校主任以上人員案件或性騷擾、性侵害案件
  時,得逕依本要點提起申訴。

  第一項所稱家長為實際負擔學生教養責任之人或法定監
  護人。

 

三、本局應設家長申訴評議委員會(以下簡稱家長申評會)
  受理家長申訴案件。

  家長申評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七人,委員成員包括家長代
  表、教師代表、專家學者、教育行政人員。其中家長代
  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,由立案之家長團體推
  派;教師代表由高雄市教師會推派;教育行政人員及專
  家學者由本局遴聘。

  委員任期一年,均為無給職。

  委員因故出缺時,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。

 

四、家長申評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,召集並主持會議。主席
  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,由委員互推一人主持會議。

 

五、家長申評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,評議書
  之決議,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。

 

六、申訴以書面為原則,家長未能以完整書面提出申訴時,
  家長申評會行政工作人員得予以協助。家長得委託代理
  人提起申訴。

七、申訴書應載明下列事項:
  ()申訴人姓名、身分證字號、住址、聯絡電話。
  ()學生姓名、與申訴人關係、就讀學校年級班別。
  ()申訴內容。
  ()希望獲得之協助。
  ()提起申訴之日期。
  ()其他相關文件資料。

八、家長申評會應於收到申訴書後立即查證申訴人及學生之
  身分,如屬實,並於七日內通知學校提出說明。
  學校應自接獲通知日起七日內,擬具說明書及相關文件
  ,送交家長申評會。學校逾期未提出說明時,家長申評
  會得逕為評議。

九、申訴提起之後,於完成評議前,申訴人可撤回申訴。經
  撤回申訴之案件,家長申評會應將所有相關資料完整保
  留。
  情節重大之申訴案件,經家長申評會決議後,不受前項
  規定之限制,家長申評會得逕為評議。申訴人就申訴案
  件,另有訴願或訴訟之提起時,家長申評會應停止申訴
  案件之評議。

十、家長申評會應自接受申訴書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評議,
  必要時得以延長,並通知申訴人,延長以一個月為限。

十一、家長申評會就書面資料審議家長申訴案件,必要時得
   成立獨立之調查小組調查。
   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。唯家長申評會應邀請當
   事人或其代理人到會說明,必要時得邀請關係人列
   席。

十二、評議書以本局名義為之,應詳載申訴案件之經過及評
   議結果,並分別寄達學校及各當事人。
   除司法機關依法調卷外,非經申訴人同意,其建檔資
   料不得提供予任何單位或個人。

十三、對已決定或撤回之申訴案件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者,不予受理。

十四、本局對於評議書之內容涉及學校權責事項,應督促確實執行。

十五、家長申評會委員如有下列情形,應辭去委員職務:()未能對申訴案件嚴守秘密。
()向當事人之任何一方收取利益者。
()申訴案件與自身有直接利害關係,應迴避評議而
    未迴避者。
()其他有違委員職責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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