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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高雄市政府教育局(以下簡稱本局)為維護學生學習權
益及身心健全發展,建立學生家長申訴管道,訂定本要
點。
二、本局所屬公私立各級學校(含幼稚園)學生家長,認為
學校損及其子 女之學習權益或妨礙身心發展,經學校
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處理仍無法解決時,得依本要點提
起申訴。
有關涉及學校主任以上人員案件或性騷擾、性侵害案件
時,得逕依本要點提起申訴。
第一項所稱家長為實際負擔學生教養責任之人或法定監
護人。
三、本局應設家長申訴評議委員會(以下簡稱家長申評會)
受理家長申訴案件。
家長申評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七人,委員成員包括家長代
表、教師代表、專家學者、教育行政人員。其中家長代
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,由立案之家長團體推
派;教師代表由高雄市教師會推派;教育行政人員及專
家學者由本局遴聘。
委員任期一年,均為無給職。
委員因故出缺時,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。
四、家長申評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,召集並主持會議。主席
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,由委員互推一人主持會議。
五、家長申評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,評議書
之決議,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。
六、申訴以書面為原則,家長未能以完整書面提出申訴時,
家長申評會行政工作人員得予以協助。家長得委託代理
人提起申訴。
七、申訴書應載明下列事項:
(一)申訴人姓名、身分證字號、住址、聯絡電話。
(二)學生姓名、與申訴人關係、就讀學校年級班別。
(三)申訴內容。
(四)希望獲得之協助。
(五)提起申訴之日期。
(六)其他相關文件資料。
八、家長申評會應於收到申訴書後立即查證申訴人及學生之
身分,如屬實,並於七日內通知學校提出說明。
學校應自接獲通知日起七日內,擬具說明書及相關文件
,送交家長申評會。學校逾期未提出說明時,家長申評
會得逕為評議。
九、申訴提起之後,於完成評議前,申訴人可撤回申訴。經
撤回申訴之案件,家長申評會應將所有相關資料完整保
留。
情節重大之申訴案件,經家長申評會決議後,不受前項
規定之限制,家長申評會得逕為評議。申訴人就申訴案
件,另有訴願或訴訟之提起時,家長申評會應停止申訴
案件之評議。
十、家長申評會應自接受申訴書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評議,
必要時得以延長,並通知申訴人,延長以一個月為限。
十一、家長申評會就書面資料審議家長申訴案件,必要時得
成立獨立之調查小組調查。
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。唯家長申評會應邀請當
事人或其代理人到會說明,必要時得邀請關係人列
席。
十二、評議書以本局名義為之,應詳載申訴案件之經過及評
議結果,並分別寄達學校及各當事人。
除司法機關依法調卷外,非經申訴人同意,其建檔資
料不得提供予任何單位或個人。
十三、對已決定或撤回之申訴案件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者,不予受理。
十四、本局對於評議書之內容涉及學校權責事項,應督促確實執行。
十五、家長申評會委員如有下列情形,應辭去委員職務:(一)未能對申訴案件嚴守秘密。
(二)向當事人之任何一方收取利益者。
(三)申訴案件與自身有直接利害關係,應迴避評議而
未迴避者。
(四)其他有違委員職責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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